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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火杀鸡取卵式的贷款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8 06:39:34 阅读: 来源:排污阀厂家

“杀鸡取卵”式的贷款制度

导读: 关于我国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报告和文献几近众口一词地认为严重到了 最危险的时候 。这种严重格局的判断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总量很大,不良贷款率非常之高,以四大 ...

关于我国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报告和文献几近众口一词地认为严重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这种严重格局的判断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总量很大,不良贷款率非常之高,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经过剥离后仍然有12000亿左右的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法”不良贷款率在25%以上;二是各银行不良贷款分类管理过程透明度很差,公开披露的不良贷款可信度不高,实际的不良贷款情况比公布的数据可能要大得多。

一般而言,这样的判断是有道理的。以国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标准来看,先进的商业银行大多在3%以下,中等的也在5%或7%以下,中等不良贷款率水平之上的商业银行,通常就

有破产倒闭或需要重组的危险,我国银行25%以上的不良贷款率当然是足够令人惊恐的。此外,我国银行1988年才开始进行贷款风险和质量的分类管理,并且使用的是自行设计的“四级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后三类被称为“一逾两呆”不良贷款,2000年开始试用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同的“五级分类法”,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我国银行贷款分类管理的起步时间不长,制度不健全,以及原有贷款基础数据不完备,加上操作人员的素质等问题,贷款分类是否能够很好地反映实际风险和质量情况,确实是存在问题的,披露的不良贷款额及比率真不敢过高肯定其准确度。

然而,当仔细审看那些判断我国银行不良贷款非常严重的报告和文献时,我们发现一个共同的缺陷是,这些报告和文献是在没有认真考察和研究我国银行贷款制度的前提下得出极为悲观结论的。作为贷款分类办法,不论“四级分类”还是“五级分类”,它们都只是评价贷款风险和质量的工具,它们是不是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和质量,在于它们是不是与特定的贷款制度相契合,是不是与特定的经济运行环境要求相契合。如果说,一种特定的贷款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某种不同于其它贷款制度的特殊性,或存在着某种与现实经济运行不相协调的根本缺陷,你无论用什么样的分类工具来反映如此贷款制度下的贷款风险和质量,显然都不可能真实、客观。这正如肥胖人穿的衣服只能用肥胖尺寸而不能用标准尺寸来衡量一样,强行用标准尺寸衡量其是否对肥胖者合身,肯定会得出衣服尺寸过大的荒谬结论;如果再用这样的结论强行向肥胖者提供标准尺寸的衣服,那就荒谬至极了。

我国经济运行对贷款制度的特殊要求

现在我们就要看看,我国的贷款制度究竟有什么特殊性,是不是与现实经济运行环境要求相契合,进而分析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真实、客观的情况究竟如何。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是向市场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尚未完成的国家。这样两个基本的历史定位,决定了我国现实经济运行环境的特点,一是仍然有巨大的“开发类”经济建设投资需求,特别是有大量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巨大需求,这种需求,显然会对我国银行贷款制度设计和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二是承接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的一些特殊经济运行方式,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会具有某种特殊性,它们对银行贷款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当然会有着独特的要求。毫无使计划更加符合行业实际疑问,在这样经济运行环境的双重特点之下,银行贷款制度只有保持与其相适的、高度的契合性,才能保证经济运行的顺畅,也才能为银行贷款资金的正常贷出和收回奠定牢固的基础,并为贷款分类方法正确评价贷款风险和质量提供基础。

从“开发类”建设投资巨大需求方面来看,长期以来,就是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我国也都有开发类的金融机构(1994年以前主要是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之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接了开发类金融业务),它们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及相应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有了开发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就不必承担多少具有开发类性质要求的中长期贷款了。然而,在经济转轨时期,除了国家直接投资功能开始弱化外,受资金来源的限制(只能通过发行特定的债权取得资金来源),我国的开发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极为有限,远远不能满足许多中长期项目投资对贷款资金的需求;而且开发类金融机构也处于转轨时期,如何给转轨期的开发金融机构定位,本身就是问题,有的开发类机构还在探讨向商业金融机构转轨,只在有限范围内提供低息或无息的中长期贷款。如此的格局,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自觉或“不得不”进入到本应由开发类贷款完成的项目之中,提供许多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够取得收益回报的长期贷款。可见,在经济转轨时期,现实经济运行有着对商业银行提供较大量中长期项目贷款的需求。事实上,商业银行也已经提供了相当量的这类贷款。

从经济转轨时期经济运行方式的明显变化来看,大量国有企业的体制转轨带来了对银行贷款的新要求。在经济转轨中,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们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之一。国有企业在转轨过程中,原来通过国家财政体系提供的基本流动资金来源,大都转由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来解决。从理论和实际运作论,基本流动资金或者说铺底流动资金,是企业需要长期垫支的资金,只要企业运转,这部分资金就无法从企业抽回,它实质上是一种长期资记录稳定取得和动度保持金需求。看看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相当多企业的负债率都在60%以上,高的达到8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长期性的流动负债,这表明国有企业需要的长期流动资金垫支量非常之大。在国家财政不可能继续提供流动资金来源,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又需要时间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就必须有相当大比重用于国有企业的基本流动资金垫支,从而导致这部分贷款期限的长期化。然而,在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年限最长3年,绝大部分贷款都在一年之内,这就在现实对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化要求与银行贷款所能满足要求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如此的矛盾,充分地反映出了经济转轨时期经济活动对于银行贷款相当特殊的要求。

“杀鸡取卵”的贷款制度无法契合 现实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

既然现实经济运行有着对银行贷款的特殊要求,相应地,银行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就应当较为充分地满足如此特殊的要求。不无遗憾的是,我国银行贷款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契合这种要求,在面对巨大的长期项目贷款和长期化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面前,商业银行只能提供被制度限制得很死、期限较短,而且还没有相应其它辅助制度调整的贷款,经济运行要求的贷款期限与银行提供贷款制度期限出现了严重的不匹配。

首先,银行长期贷款的制度期限与长期项目贷款实际要求期限严重脱节。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加上可以展期的3年,制度规定的最长期限为13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除外),实际操作中大多在8年之内。虽然《贷款通则》另有规定,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备案来延长,实际操作则由于程序过于复杂等原因,10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很少。对大量的项目建设而言,资金运转的合理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些固定资产项目甚至于要15年以上才能达到设计的盈利水平。因此,在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3年以上的贷款)中,贷款期限大多不能够与建设项目实际形成足够还本付息的能力期限相匹配。

其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制度期限与我国现行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化特殊要求严重脱节。国有企业铺底流动资金在只有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的情况下,这类银行贷款的长期性就需要有制度上的保证。而我国银行贷款制度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分为1年之内的短期贷款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的长期贷款,加上展期方面的限制,银行提供的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也就出现了企业对这种贷款期限要求与制度规定之间严重的脱节,大量的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按规定期限收回。

第三,银行贷款种类之间缺乏转换链接,贷款期限无法正常延长。银行贷款品种之间的转换,是一种正常延长贷款期限的做法,它能够保证银行资金在贷款品种转换过程中,让借款者得到完整的经营运转周期,保证贷款本息回归。目前,我国银行贷款种类之间转换链接严重缺乏,许多贷款资金的周转链条被人为地扭断。举例说,银行提供的建筑物等贷款,建设期如果为3年,银行通常会提供五年之内的贷款。我国银行现行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在5年之内偿还全部本息。实际上,借款人只能从第4年固定资产使用开始,用折旧和运营收益偿还。一般而言,这样的贷款偿还是有问题的,因为产生折旧和收益的时间仅仅为2年,借款人很难在这样的时间段里形成全额的还本付息能力。国外商业银行的做法通常是,建设期结束之后,建筑物作为形成的资产,由借款人用作抵押物向银行获得按揭贷款种类(一般在10年以上),贷款银行则将原来的建筑物类贷款种类,转化为新的按揭贷款种类,使得借款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创造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我国银行目前仅有个人住房开发类贷款可以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化)。

第四,银行贷款缺乏债权转移的二级市场,贷款“地头死”,形不成贷款期限的市场性延长。所谓贷款“地头死”,是指某家银行提供贷款之后,只能等待借款人还本付息,不能通过贷款债权转移的二级市场,转移债权债务关系到另外的金融机构来收回贷款本息的运作方式。本来,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经营前景的判断就不同,如果存在贷款债权转移的二级市场,借款人就能够通过如此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寻找到新的债权人,延长运用银行资金的期限,以保有足够资金维护正常经营来取得收益,最终完成还本付息的。在我国没有这一市场的情况下,有些银行的分支机构变相地用贷款偿还掉别的银行的贷款本息,通过这样的“置换”来使债权关系发生变化,为借款人创造一个较长的获取收益的时间,但这种做法,从现行制度上看是严重违规的。

由上可见,我国银行贷款的制度与现实经济运行环境的要求是随着汽车轻量化的发展严重不匹配的。其核心问题在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相当数量的借款人培植还本付息能力期限较长,贷款制度中规定的期限则长度严重不足,不论是银行的项目长期贷款,还是企业长期流动资金垫支贷款,借款项目或企业还没有能够培植出起码的还本付息能力,贷款期限就已经到了,加上我们没有贷款种类之间的转化,也没有贷款债权的二级市场转移债权债务关系来延长实际贷款期限,使得借款方根本没有能力按照还款计划还本付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银行贷款制度表现出明显不过的“杀鸡取卵”特征——“鸡”还没有养大达到“下蛋”能力,就要求其“下蛋”了。其结果,不是将项目或企业逼上梁山,最后项目失败或企业破产;就是银行为了保“鸡”,不得不将超过制度期限的贷款继续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企业运营里,在银行自己的账上写下“不良贷款”的数据。

我国银行不良贷款 被人为地夸大了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杀鸡取卵”来让项目失败或企业破产是最不经济的选择,贷款银行一般不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现实的结果就大多以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来解决贷款制度对经济运行要求严重不匹配的难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真实、客观性当然就值得大加怀疑了。不过,与国内外大量报告和文献怀疑的方向不同,我们的结论是,我国披露出来的银行不良贷款不是人为地缩小,而是人为地夸大了。

在这里,我们举出一个案例和一种数据予以说明。

横南铁路项目。从江西省横峰站到福建省南平市的“横南铁路”项目,1992年3月国家批准立项后,1998年建成开通运营。该项目在福建省境内的投资总额28.4亿元,银行贷款占到52.32%。1996年,该项目主办方从某银行开始借款,最长一笔贷款的期限为8年(还有其它期限的多笔贷款),2004年偿还完全部本息。尽管这条铁路的建成通车,对于闽赣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经济效益日益看好,从2000年开始,亏损逐年减少,还本付息能力增强,却由于收益增长需要一个合理的运营时期,8年之内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根本不可能,部分银行贷款自然而然就被列入到了“不良贷款”类别中。事实上,测算表明,这条铁路最后的还本付息是不成问题的,若是多笔银行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10年以上(如15年左右)就完全可以在铁路运行效益增加的基础上,足额地还本付息。问题在于,银行贷款时,如此的期限要求按照《贷款通则》中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的要求根本无法去考虑。这种还本付息能力形成的期限远远不够,银行贷款硬性要求在较短期限内偿还全额本息,不良贷款在贷款之初就已经确定了。

一种数据:某国有银行一家分行2002年底“借新还旧”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为13.9%,其中流动资金“借新还旧”贷款占全部“借新还旧”贷款的99.13%。所谓“借新还旧”贷款,绝大部分是原贷款期限过短,借款人没有形成还本息能力就要求还款的贷款。从这一数据看,该分行至少有近14%的贷款,其期限与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培植需要的期限不相匹配;另外,贷款制度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银行这类贷款绝大部分在1年期以内,该行“借新还旧”贷款几乎全部为流动资金贷款,说明期限很短的流动资金贷款现实要求其期限“长期化”,它表明,我国银行贷款期限与借款者要求的实际期限存在重大脱节。正是这种脱节,大量还没有“借新还旧”的贷款,以及“借新还旧”却期限还是不够长的贷款,都被列为了不良贷款。这种不良贷款很大程度上是失实的。

根据笔者对某国有商业银行一中等偏上分行的数据分析,由于我国贷款制度与经济运行实际要求不匹配,该分行2002年底以账面数据按照“五级分类方法”计算的不良贷款率为12.39%并不能够真实、客观、合理地反映该行贷款的质量。经过相对保守的调整,该分行2002年底的不良率应在10.06%至11.17%之间,比公布的数据低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2月份发布的《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涨0.041美元/吨(15⑴8万吨);南非至中国18.5⑴9.5美元/吨(15⑴8万吨);伊朗至中国24⑵5美元/吨(2⑶万吨)款情况。2002年,按五级分类标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减少7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下降4.92个百分点,2002年末为26.1%。根据笔者粗略的推算,四大国有银行2002年底不良贷款实际应在21.07%-23.17%之间,和公布数据比要低个百分点之间。显然,这个不良贷款率是不准确的,但其真实、客观和合理性比公布数据要强。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却也是一个普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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