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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改革委关于我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04:00:03 阅读: 来源:排污阀厂家

0379home讯 洛阳市2011年供暖收费标准维持09年不变,今年供热收费标准参照09年。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发改价管〔2009〕21号

城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各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动我市供热收费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精神,借鉴我国部分北方城市供热收费改革的经验,经研究,现对我市供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住宅楼房采暖计费问题。多层楼房采暖计费面积仍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高层和小高层住宅楼房采暖计费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的82%和86%计算。

二、串联供热系统中不用热住户的收费问题。串联供热系统中的住户若不考虑用热,应在采暖期到来前,向供热收费单位提出不用热申请,经供热收费单位同意并在现场监督下拆除散热器,缴纳30%的基本热费。若未向供热收费单位申请擅自拆除散热器的,交纳100%热费。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热价格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热纳入居民用热范围,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四、节能住宅建筑供热收费优惠问题。鉴于节能建筑能源消耗较少,大多具备分户计量条件,实行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收费即能体现交费的优惠,因此取消节能建筑供热收费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9年采暖期开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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