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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4省市环保法庭无案可审地方干扰严重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03:50:48 阅读: 来源:排污阀厂家

去年14省市环保法庭无案可审 地方干扰严重

要想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引入公众参与,但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为公众参与的渠道并不顺畅。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近日撰文指出,北京、上海、天津、广西、河南等14个省区市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2013年度结案量为零,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法院内部分工的问题,也有维稳的考虑,但最主要的原因则是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GDP发展,干扰司法,对污染企业进行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建议,可以尝试设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法院,从而打破地方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阻碍。

环保法庭“等米下锅”

孙佑海表示,以2013年的办案情况为例,一些法院“等米下锅”的现象非常严重。例如,河北11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24名法官,一年环境案件结案总量为24件,平均每人一年只结案1件。江苏省5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一年共结案5件,而浙江2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一年则只结案3件。

在此情况下,一些地方迫于审判绩效考核的压力,只好让环保审判庭去办理劳动争议、交通肇事等案件,以弥补办案数量的不足。

“以上环保法庭结案的数据,显示出它们正处于十分尴尬的状态。”孙佑海在文章中指出。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曾经代理过环境诉讼的案件,他表示这类案件首先立案就非常难。2010年,他曾经接受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的委托,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对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的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此前环保部发布的2009年上半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结果,该企业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被环保部责令整改。昆明市中院起初接受了夏军提交的材料,但却在一年后告知他,对该案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益诉讼可以跨区域起诉。

还有的时候,法院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互相“踢皮球”。法院要求有司法鉴定书才能立案,而司法鉴定机构则要求在法院立案后才能做鉴定。加之环境鉴定的费用普遍偏高,一部分诉讼人也就因此被拒之门外了。

一位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当前即使是设立了环保法庭,其最大的作用也只是增加了几个编制,能够多安排几位厅长和审判员。成立以后,基本没有案子,同时别的厅又忙得要命,所以其工作人员就大多被借调出去,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了。

地方干扰严重

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同时,近些年,我国环境纠纷的数量却在迅猛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数量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05年后,这种势头更加迅猛,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马军告诉记者,环境问题如今已经越来越突出,甚至经常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什邡事件到宁波事件,从PX到垃圾焚烧。以前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征地拆迁或劳动纠纷,如今环境污染却名列前茅。

与此同时,环保法庭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现阶段的环保法庭建设始于2007年11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而截止到2014年7月15日,全国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

但是,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却大多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系统受理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相比之下,环境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加起来的总量也只有13288件,仅占同期环保行政部门受理环境信访的4.4%。

“究其原因,不是没有环境纠纷,而是环境诉讼受到了压抑。”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向本报记者表示。

孙佑海指出,环保法庭“等米下锅”主要源于地方干扰和自身的不作为。例如,当年四川沱江发生严重污染的时候,许多律师跃跃欲试参与环境诉讼。但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很快发出文件,明确要求律师一律不准代理沱江污染案件。相关法院以此为由,拒不受理相关案件,从而失去了一个通过环境审判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良机。

“一些企业都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宝贝’,如果查处较多过严,政府会不乐意。”山东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绪才公开表示。

此外,法院内部分工也不合理。环境诉讼往往一个案件就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审判大类。但大多数法院的行政庭和刑事庭都不愿意放权,而民事庭负责的资源、海洋等案件也都不愿意移交给环境资源庭,这就使得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的案件范围过窄,这也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案源过少的原因之一。

改革管辖制度

要想改变这一状况,孙佑海认为,必须改革管辖制度。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流域性的规律,相应的也要求环境司法进行整体性和流域性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也与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相契合。因此,可以探索设立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环境诉讼少,立案难是关键。对此,孙佑海表示,各级法院一定要按照新民事诉讼法、新环保法的规定,积极受理环境案件,尽量不把环境纠纷推出法院,尽可能加大环境纠纷的法治化解决力度。而据他估算,现阶段全国法院每年受理10万件左右的环境案件,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此外,王灿发还建议,环境诉讼应该实行“三合一”制度,即将环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合并在一个庭里,这样可以使得环境资源审判充分专业化,从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他还强调,土地开发利用的案件也应由环保法庭审理。

李刚表示,环境诉讼还有很多技术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公益诉讼赔偿如何归属和使用?在没有鉴定机构愿意鉴定的情况下,能否采纳诸如中华医学会等机构的报告作为证据?当事人能否委托专家证人?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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